最近笔者作为肇事车主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案情很简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主负全责,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原告索赔十七万余元。庭审中,对于原告的伤残鉴定费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产生了争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付伤残鉴定费,而由车主承担。笔者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理由如下:
1.伤残鉴定是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的必要程序,鉴定费支出是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对伤残鉴定费不予赔付。
该保险公司采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第(四)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是否包括伤残鉴定费不明确,不能免赔。
该保险公司采用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 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上述十一项免责项目中,未包括伤残鉴定费用。
3.另外,笔者查阅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大量案例,相当多的案例中,法院支持由保险公司赔付伤残鉴定费。
作者:涂艳明,北京铁路局。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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