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文帝四年①中,人上书言淳于意②受赂,以刑罪当传③,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④无可使者!于是少女⑤缇萦⑥伤⑦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⑧法当⑨刑⑩,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⑪,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妾愿入身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上闻而悯其意,此岁即除肉刑法。(选自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注释】
①文帝十三年:汉文帝刘恒四年年,即公元前169年。根据《史记•孝文本纪》,文帝废除肉刑当在文帝十三年。
②淳于意:临淄(今山东淄博)人,当时著名医学家,曾任太仓长(粮仓主管),称之为仓公。
③传(zhuàn):驿站的车马,此指用专车押送。
④缓急:紧急,偏义复词。
⑤少女:小女儿。
⑥缇萦(tíyíng):淳于意的小女儿淳于缇萦。、
⑦伤:因为……伤心。
⑧坐:触犯。
⑨当:判决,判处。
⑩刑:指砍去脚趾、脸上刺字、割掉鼻子等残忍的肉刑。
⑪复续:再长出新的肢体器官。
⑫入身为官婢:古时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为奴,此指这种惩罚。入,没收。
【评析】
缇萦不惜舍身救父,他的孝心让天下人感动,有这样一个女儿,儿子和女儿有什么区别呢?而且,由于她的真诚的努力,还废除残酷的肉刑法令,推进了司法制度进步。淳于缇萦,好样的!其实,后世替父从军的花木兰,不也是这样一位奇女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