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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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的意义及背景

为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机构改革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变化。2021年10月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以下简称《总体预案》)在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响应处置等方面做了调整,有必要按照《总体预案》要求,对原《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16〕44号)修订完善,以进一步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本专项预案。

三、《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盟市、旗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职责。

第三部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规范了信息报告的程序及内容,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细化了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主体及处置行动。

第五部分后期工作,提出了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开展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置。

第六部分应急保障,明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保障,支援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第七部分附则,包括预案管理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属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事发地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自治区级层面应对行动,对基层相应预案具体指导性。基于以上考虑,着重从以下方面对原预案调整完善:一是坚持统一领导、高效有序,简化了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联防联控,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日常工作。二是坚持属地为主、分级管理,明确了跨省域、跨盟市、跨旗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以及信息报告内容、级次渠道、时限要求,协调联动和跨域支援,应急保障和分工调整等方面工作。三是坚持专常兼备、分类应对,细化了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补充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趋势分析研判,完善了应急监测、处置行动、演练拉练等内容,区分领域不同类型易发事件,探索归纳简练易行操作流程。四是坚持反应灵敏、协调联动,按照《总体预案》要求,重新界定三级、四级响应启动部门,即由原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响应启动,调整为统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响应启动;对涉及面广、点位敏感、情况复杂的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强调责任地区先期开展应对工作,第一时间落实处置措施,自治区层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五是舆论引导、平稳可控,更新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途径,调整运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双微平台等,规范发布事件成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防范常识、公众配合措施、调查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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