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快递驿站加盟商反映,在广州市白云区的来取驿站(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取驿站公司)交了费用,但对方承诺的技术培训、业务帮扶等均未实现。
来自云南的加盟商张先生表示,其在装修好店铺、签合同交款后回到云南,才发现无法进行快递驿站的运营,而公司方面则表示不能立即退款。
加盟商声称可以对接7家以上快递公司
两个月前,张先生想要开一家快递驿站,他在网络检索如何开快递驿站,浏览网站并留下联系方式。随后,他收到来取驿站公司的来电,声称专门从事快递驿站的加盟业务,并承诺可以对接7家以上的快递公司。
当事人与来取驿站的聊天记录
在后续的沟通中,对方公司要求先有实体店铺,再谈合作。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云南租下店铺并装修门店,提交审核后收到电话,对方称已经通过了公司的审核。
8月3日,张先生提交了选址申请
8月9日,张先生从云南来到广州考察公司,在洽谈过程中,对方保证可以对接7家以上的快递公司的承诺,打消了张先生的顾虑,当场签下合同,交了7800元合作费。
张先生签订合同金额
装修后被告知周边驿站已饱和
回到云南,张先生期待驿站开业,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他始料未及。对方来电告知,周边已有其他品牌的快递驿站,避免出现恶意竞争,建议换个地方租铺。张先生认为店铺地址之前已通过审核,也按要求进行装修,自己并无过错。
对此,张先生要求退还费用,没想到对方一口回绝。
相关的负责人一直不回复微信,电话也不接,半个月后,才迟迟给出退款方案:将我所在的区域解冻后做二次招商,等新的合作商进驻后,才全额退款,这无异于‘霸王’条款,我不能接受这方案。 张先生说。
至于合同中,来取驿站公司有偿提供的设备,张先生表示这些设备本身成本很低,而他原本想购买的是服务与指导,比如如何对接当地的快递、如何把驿站运营起来。
张先生收到来取驿站公司给的监控设备和秤
公司回应:满足条件不代表该区域内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
记者联系来取驿站公司,工作人员对该事件回应称,驿站网点选址的审核只是满足区域保护机制:方圆两公里内,不会有第二家来取驿站网点。不代表该区域不存在其他公司的竞争对手。在了解到菜鸟驿站在当地占有率较高后,建议张先生考虑更换其他地址,而张先生拒绝了他们的提议,并要求解除合约。
张先生表示,初始对方的确有解释店铺选址的审核,但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阐释说明,并且在签合同前就通过了审核。加上对方的宣传有些夸大,利用文字方面的误导,模糊概念,给他造成误会。
记者在网络上检索快递驿站加盟,看到有驿站加盟品牌宣传称快递代收是典型的低成本创业项目,品牌入驻费、房租、货架以及监控等设备费用合计起来,比其他创业项目要低得多,还有宣传称没钱没经验但想创业,可以选择快递代收快递驿站可以做到高盈利等。那么,快递驿站作为创业项目,真的如宣传一样都很容易赚钱吗?
记者探访:花都一家来取驿站已更名
为了验证广州本地是否有来取驿站在运营,记者通过高德地图检索到了一家位于花都的来取驿站。而记者到达该地址时,发现驿站已更改名称为妈妈驿站。
该驿站运营者胡女士(化名)表示,在今年7月份曾开过来取驿站的网点,1个月后,她要求与来取公司解除合同,并拿回了一半的合同款。对方确实有按合同所说,协助对接快递公司,驿站的业务也做起来了。但是提供的对接系统不仅系统兼容性差、地址滞后,服务也不稳定,更新物流信息慢,系统使用不方便。
而记者通过百度地图上显示的来取驿站地址找到海珠区桂田村一处,发现导航处已经无驿站店铺。
对于开驿站的问题,张先生拨打12345热线进行了投诉。
9月16日,白云区12345政务热线回复张先生投诉,在对来取驿站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领有营业执照,公司确认与当事人签有协议,也对当事人提供了部分服务,并出示与当事人联系的服务记录,当事人要求终止合作,公司正与其进行协商解决,对此,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查。
多位加盟商有着与张先生相似的经历:当事人发现驿站无法经营下去,找到来取驿站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时,才发现无法退款或者无法全额退款。
律师观点:该合同本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本事件中,虽然形式上没有签署加盟协议或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但本质上就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蓝天彬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加盟商起诉品牌方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赔偿损失,法院酌情判决,很多情况下是退还部分款项。加盟商可以对照品牌方是否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是否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如果特许人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记者】王越莹
【实习生】李松瑾
【作者】 王越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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