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二手房已过户未付清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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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屈A系某市某区某苑里××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年事已高、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为了解决养老问题打算卖房。2013年6月屈A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外孙郭B出售上述房屋。2013年7月12日,郭B代屈A与购房人王C签订了《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40万元;若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双方还商定:买方应于办理房屋过户前支付一半购房款,办理过户当日支付剩余一半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郭B代屈A向买方王C交付了房屋,并于2013年7月17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后来王C仅支付了45.5 万元房款,尚余194.5 万元一直没有支付。屈A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购房款194.5万元及至上述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4.5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C支付屈A房款总额为85.5 万元,剩余154.5 万元房款未支付。屈A按照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王C支付的违约金,基数应以上述本院认定的未付房款154.5万元为准,起算点应为过户次日即2013年7月18日,王C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认为屈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的情况、王C逾期付款的金额及情节,确定按照每延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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