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污染环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原则,其赔偿范围包含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案件,都会产生修复费用、都可以要求承担修复环境等侵权责任,原因是法律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适用过错原则,即侵权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关键词:污染环境,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过错原则
一、问题由来
在《污染环境,要承担哪些民事侵权责任?》一文中,笔者简述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限于该文篇幅,未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宜进行讲解,故本文解读如下。
污染环境,要承担哪些民事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关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只出现在第1234条和第1235条。该二条文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字眼前,都有违反国家规定的限定。因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前提是,侵权人存在过错(环境违法行为),故适用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但是,这与污染环境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是否互相矛盾呢?
不矛盾,原因是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不完全对等。
在《为什么污染环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文中,笔者结合环保和法律知识,分析了污染环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其中有两个要点:(1)污水排放标准中污染物的浓度,远高于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的浓度,故达标排放也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2)政府根据河流自净能力、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排放标准,使环境质量可控。
为什么污染环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质量下降,是环境科学上的概念。基于第(1)个要点,达标排污仅符合政府行政管理要求,但因造成水体质量下降,不利于水产养殖或耕种,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基于第(2)个要点,国家允许排污造成环境质量下降,故若企业合法排污,此时环境质量下降是可控的,无需人为修复的。但是,若企业违法排污(例如超标),则环境质量下降是不可控的,需要人为修复的,即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若适用无过错原则,则合法排污也要修复环境,与法律允许合法排污自相矛盾。
因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前提是侵权人存在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正因如此,该情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要证明侵权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三、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1235条的规定,赔偿范围主要可分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和清污修复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 服务功能损失
服务功能,简言之,生态环境为人类提供生存条件和效用的功能。例如,森林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海洋可以为人类提供食物来源。因此,若生态环境受损,其服务功能将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实践中,服务功能用货币衡量。
(1)服务功能减弱
即服务功能未完全丧失,可进行修复,对应《民法典》1235条第1项。根据污染状况和修复目标,可分为恢复至基线状态、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先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再恢复至基线状态、在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同时恢复至基线状态四种情形。
(2)服务功能永久损失
即服务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太高,对应《民法典》1235条第2项。例如,林地受污染后严重盐碱化,导致无法耕种的。
2. 事务性费用
事务性费用主要包括调查、监测和鉴定评估等费用,对应《民法典》1235条第3项。
(1)调查
指为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支出的费用,一般包含在环境监测、鉴定评估费用中。
(2)监测
一般指环境监测,指对案发地和周边地区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以确定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及污染种类、范围和程度。
(3)鉴定评估
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对物的性质鉴定,如危险废物鉴定;对因果关系的鉴定,如鉴定鱼虾死亡的原因及与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对费用的评估,如制定、实施修复方案所需的费用,或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量等。
3.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对应《民法典》1235条第4项。清除污染和修复环境既有重合又有不同。清除污染分三种情形,分别为:
(1)污染物完全未进入环境介质,只需将污染物从案发地转移。例如,行为人将废油漆渣用塑料桶封装后,任意丢弃或填埋,但废油漆渣未泄露的,只需将废油漆渣桶清理即可。
(2)污染物未完全进入环境介质,需先将污染物从案发地转移,再清除进入环境介质的污染物。例如,行为人将危险废物铝灰渣填埋后,铝灰渣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流水渗透进土壤,污染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此时需先将铝灰渣清理完毕,再清除的土壤和水体中的污染物,后一措施即修复生态环境。
(3)污染物完全进入环境介质,此时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含义相同,可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以土壤污染为例)原位修复,指不清挖受污染的土壤,直接在案发地进行修复,通过化学等方法降低被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浓度。异位修复,指将受污染的土壤从案发地挖掘出来后,在原场址范围内或转移后再进行治理。
根据相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修复生态环境。不修复的,可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侵权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其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侵权人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4. 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
对应《民法典》1235条第5项,含防止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
防止损害发生,如第3点(1)中情形,虽然废油漆渣尚未泄露,但为防止泄露,需要立即清理。
防止损害扩大,例如海洋漏油事件发生后,需要立即用拦油栅将浮油隔离,防止扩散和漂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污染环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适用过错原则,原因是合法排污也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而违法排污才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若后者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合法排污也要修复环境,与法律允许合法排污自相矛盾,将导致无人愿意开设实体企业。
因此,污染环境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项目,取决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我是环境律师黎征武,本硕7年环境理工科专业背景,专注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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