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吴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外籍船长,我的船(巴拿马籍)在公海行驶时,在预定航道内完成转向操作,被另一艘他国货船碰撞,当时我的船已经减速并发出信号,对方应当预判我的船即将转向但未及时减速导致碰撞,事故造成我方船体有部分损坏,货物也有一定的损失,好在没有人员伤亡。目前我的船已停靠到中国宁波,请问能否在当地法院起诉?我要注意什么?

读者 肯尼斯

肯尼斯:

您好!如果宁波为您船舶的最先到达地,您可以向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提起船舶碰撞纠纷之诉,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 如何确定海事诉讼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根据您的描述,碰撞发生在公海,且两艘船非同一国籍,所以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您的船到达中国宁波,如果宁波为您船舶的最先到达地,您就可以向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提起船舶碰撞纠纷之诉,其审理也将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对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制度,专门受理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

■ 起诉的注意事项

船舶碰撞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与一般侵权相同,由于船长和船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船长、船员在国内外海域航行应遵守航海安全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际海上避碰原则》等,未遵守相关规则导致碰撞事故,则认定存在过失,这些规则也为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要判明事故是由于一方还是双方过失导致的,如果碰撞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一方,则双方对损害后果互不负赔偿责任。在起诉时,您作为受害方应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侵权人存在过失、碰撞事实、损害后果及碰撞事实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您作为原告只能证明自己遭受损害,却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失,或虽然证明了被告有过失,但却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过失不是造成损害的近因,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等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同时海安事故鉴定过程中还需要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与人员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等,另根据船舶、设施及其货物损害情况等进行调查。

船舶碰撞不同于一般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比较大,赔偿和理算的规则也相对复杂,采取损失填平原则。损失理算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船舶碰撞或触碰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等,包括船舶价值损失、碰撞后产生的船只维修费、设备损失、货物损失、运费损失、租金损失、船期费用损失、人员工资等。另外除本金外,您也可以主张利息赔偿。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委员会秘书长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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